宋维强律师辩护成功案例——广东某企业家在湖南某地涉嫌高利转贷罪一案,检察机关做出了不起诉决定,无罪辩护成功。
案件回放
2020年X月X日,湖南省XX市公安局侦查查明,X某某因涉嫌高利转贷罪,被移送湖南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
经本院审查认为: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一是被不起诉人X某某以其控制的公司需要购买生产设备等名义从银行套取资金后,将信贷资金转贷给XX房产企业、收取利息,但其主观上是否由具有高利转贷目的并不明显;二是被不起诉人X某某的行为是否会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存在重大现实风险不确定;三是其行为是否严重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没有证据证实。
审查起诉
湖南省XX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宋维强律师的辩护意见,于X年X月X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高利转贷罪构成要件:
主体: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客体: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主观:故意,并且要求具有高利转贷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客观: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2022年8月16日 09:55